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核查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核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内容、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机构等依据职能对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后续核查监督、信用(诚信)档案管理等事中、事后相关监管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本文件履行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组织内部核查、自查自纠。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2021年修正)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国市检测(2019)206号附件)
gb/t 31880、gb/t 35770和gb/t 363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检验检测机构 inspection and testing insti tutions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3.2 资质认定qualification certification
资质认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3.3 告知承诺not ification and commi tment
检验检测机构提出资质认定申请,资质认定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检验检测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由资质认定部门资质认定决定的方式。
注:检验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增加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场所变更时,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认定。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除外。
验证检验检测机构在履行或实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过程中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承诺与行为的一致性,以及其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的一种评价活动,分为内部核查和现场核查。
注1:内部核查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诚信评价机构组织的评价活动。
注2:现场核查是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组织现场核查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以及评审准则的相关要求,开展的后续核查监督工作,是对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3.5实进行现场评价和判定的活动。
3.5现场核查组 on-site verification team
为验证检验检测机构在履行或实施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过程中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承诺与行为的一致性,以及其检验检测活动合规性组成的
个人和(或)组织诚实守信的行为与规范,包括在从业活动中承诺与行为的一-致
注: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或委托专业诚信评价机构进行诚信评价。
诚信等级是诚信度的综合评价,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4.1检验检测机构应结合本文件及本机构特点,持续不断地识别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评审准则、规范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诚信守法,自觉履行告知承诺责任,组织内部核查、自查自纠。
4.2诚信核查除包含诚信、诚信度的核查外,还应包含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资料的齐全性等影响诚信度情形的核查。非主观录入性错误能及时纠正,不属于不诚信行为。
4.3资质认定部门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发生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实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认定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告知下列内容:
a) 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d)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c) 本机构能够符合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e)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7.1诚信核查
7.1.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7.1.2书面 (纸质)材料与提交至审批系统的材料内容、信息一致。
7.1.3授权委托书信 息真实、准确(适用委托他人代办)
7.1.4检验检测机构能够提供申请时提交给资质认定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7.1.5检验检测机构所作承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7.1.6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进行声明和报告(适用时)
注:检验检测机构可参照gb/t 31880、gb/t 39663进 行诚信声明和报告。
7.2 知悉情况核查
7.2.1资质认定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7.2.2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含有特殊领域的要求)
7.2.3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7.2.4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7.2.5资质认定部门认为应告知的其他内容。
7.3符合性核查
7.3.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3.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3.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7.3.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7.3.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7.3.6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7.4 合规性核查
7.4.1否决项
7.4.1.1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
7.4.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
7.4.1.3在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虛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
7.4. 1.4检验检测机构无合法的法律地位。
7.4.1.5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注:存在否决项的,现场核查结论应判定为不符合,资质认定证书(含能力附表)应依法进行撤销。
7.4.2.1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7.4.2.3检验检测机构场所与检验检测要求严重不满足。
7. 4.2.5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注: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应依情形对资质认定证书、相应资质认定事项依法进行撤销或办理变更。
8.1 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后,现场核查组(人员)应在3个月内按照本文件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技术评审管理的规定、评审准则、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对于机构首次申请或者检验检测项目涉及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本文件附录a、附录b、附录c可分别替代评审报告中的“评审结论”、“ 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汇总表”、“整改完成记录、 评审组长确认意见”。
8.2 现场核查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现场核查组(人员)应出具现场核查结论(详见附录a) ;现场核查结论基本符合的,当场填写整改项(详见附录b),现场核查组(人员)自收到整改报告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文件查阅、现场复核、远程视频等方式,进行确认(详见附录c)并出具核查结论。
8.3检验检测机构可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及本文件,并参照gb/t 31880、gb/t 35770、gb/t 36308、gb/t 39663、t/caqi 157、t/caqi 158、t/caqi171、t/caqi 176 等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内部核查。.
现场核查组(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现场核查结论,并对其承担的检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场核查结论及相应诚信等级如下:
注1: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诚信等级为d级的,该检验检测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注2::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参数现场考核不通过数量≥20个或不通过参数数量占承诺参数总数量比例≥15%的,诚信等级应定为c级或d级。
现场核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经整改确认后核查结论为符合的,诚信等级不得定为a级。